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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告知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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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告知书案例分析2观点:实际价格与备案价格不一致,不应支持承租人要求以备案价格作为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案情。2008年8月,李某将自有房屋一套出租给高某,租期为三年。20XX年10月,李某以120万元价格将该房出售给张某。为了避税,在向房产交易中心备案时又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合同价款为80万元,并按成交价80万元完税。高某知道后,一李某和张某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李某和张某之间购房协议无效,并愿以80万元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律师点评。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当价格、付款方式与真实的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屋交易价格应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认定,而逃避税收并不是双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而是其避税的一种手段。本案实际成交价格为120万元,高某以备案的80万元主张优先购买权没有法律依据,除非其愿意以120万元价格购买。当事人避税行为,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可不予处理,法院可向有关部门进行司法建议,但不影响本案的处理。供稿: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赵景宽律师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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