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对社会关系调整“度”的思考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法的基本范畴之一,它决定着行政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别属性,因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调整对象;同时
行政法调整对象的确定,能决定着行政法的范围,尤其重要的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是研究行政法主体,主体间权利义务及其特点的基础,而权利义务则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
为此,笔者以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探讨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一个起点
有关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学界的各种理论观点并不相同,大体形成以下状况:绝大多数理论观点认为,行政法是调整某种特定社会关系的
以此为前提,又分化为几种:第一,调整行政关系和基于行政关系而产生的监督行政的关系
①第二,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即行政管理关系
②或表述为调整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活动和由此种活动形成的行政关系
③第三,调整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④第四,调整以政府服务为本质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也有少数主张控权论的学者认为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仅仅是行政权
该观点认为,行政法的产生并存在就是为了行政权加以约束,“行政法”始终或主要焦点是以行政权为调整的对象,不是以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为其调整对象
⑥对上述见解,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说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更科学的认识
因为它更本质、更全面地概括了行政法的对象问题
其理由是:第一,法律是规定人们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它至少要以双方的关系即某种社会关系为前提
行政法也不例外
只是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其特殊之处在于它是调整行政主体与其他方的关系,其中最基本的应该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由此,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作为行政法的独特调整对象其实是行政法部门存在和发展的一个条件
第1页共10页第二,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为基础,能全面、集中地建构出行政法的全部规范
行政法从行政主体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