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管理规定一、总则 1
为法律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属于考勤管理制度的附则
公司非提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按提成制度结算的员工和生产部的计件员工不适用本规定
二、加班的含义及原则(一)含义1
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
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
因工作岗位不能断续,需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
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临时性工作增加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或休息日突发事件称为应急加班
计划加班员工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送交人事部审核备案,由人事部呈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特别原因(下班之后因紧急事件加班,或休息日突发事件加班的)可以事后补填《加班申请单》,并注明“补填”;非特别原因一律不得事后补填,否则不认定为加班
(二)原则1
效率至上原则:公司鼓舞员工在每天 8 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舞加班,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由于部门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完成的工作,根据加班审批程序进行
员工需有计划的组织展开各项工作,提高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加班时间限制:(1)工作日内每日加班原则上不得超过 4 小时;(2)每月累计加班一般不应超过 36 小时,超过 36 小时按 36 小时计算
健康第一原则: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费
员工调休期间由部门主管负责安排替代人员负责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应承担的主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