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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延长消防整改期限的请示延长合营期限的程序、手续及相关规定一、受理条件1、企业须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2、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期间合作良好,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没有大的纠纷和矛盾;3、企业建设、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应是盈利企业;4、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二、办理程序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将材料备齐后报送市商务局。2、对受理的申请,属市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项目,由市商务局依法审批;3、对属市商务局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项目,由市商务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材料报送商务厅。4、需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证件,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由市商务局通知申请人到本局领取。如属国家限制性项目,或在国家有关限制性规定出台前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一般不予批准延长经营期限。三、办理期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企业董事长签名并加盖企业印鉴的延长经营期限申请书;2、企业董事会决议;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5、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部门纳税情况证明五、相关规定第1页共2页1、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修订版)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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