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切实解决职业乞讨、违法乞讨带来的社会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24〕34 号)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关系和谐巴南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必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区政府成立由区综治办牵头的“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为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市政园林委、区卫生局、区司法局、区交通局、团区委、区残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成立相应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公室(可设在各镇街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内)。 (二)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的职能,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对流浪乞讨人员人数多、街头流浪乞讨量大的地方,要下达督查通知并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畅通信息联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开展好人性化的救助服务 (一)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区救助管理站工作的领导,改造救助管理设施,建立和完善救助管理网络体系,搭建救助服务平台。要根据“标准化服务、信息化手段、社会化进展”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法律规范实施救助服务工作。要依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81 号)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 24 号)的规定,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接受、护送工作;对无法查清其本人或亲属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区民政局负责安置到发现地社会福利机构。区救助站要在窗口地区、繁华地段、重点街路、车站码头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标明救助机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