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控制腐败犯罪的分析思考腐败犯罪的司法控制(或称刑罚控制、刑事控制),主要是指国家刑事司法系统通过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活动对有关腐败犯罪实行控制
尽管腐败犯罪的社会控制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通过司法控制腐败犯罪仍然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途径
一方面,通过司法程序揭露、证实、惩治腐败犯罪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通过司法手段控制腐败犯罪具有社会控制所不具备的某些优势
一、司法控制是腐败犯罪防治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曾经指出:“利用法制与犯罪作斗争要想取得成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正确认识犯罪的原因;二是正确认识国家与刑罚可能达到的效果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讲,尽管犯罪的产生与犯罪行为人的本身特性具有一定的联系,但从本质上来讲,犯罪终究是社会的产物
因此,要想达到犯罪控制的理想效果,不仅需要加强犯罪的司法控制,而且更需要加强犯罪的社会控制,即通过对影响犯罪生成的各种社会因素的控制,把社会生产和生活组织在尽可能带来持续发展的有序状态
可以说,2005年党和国家所确立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正是在深刻认识犯罪规律以及理性看待刑罚功能的基础上,针对腐败现象所作出的科学决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统计,2007年有罪判决数与立案数的比率比2003年提高了29
立案侦查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35255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929人(其中厅局级930人、省部级以上35人)
大案、要案占立案数的比例分别从2003年的46
3%上升为2007年的58
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制裁只能依赖于刑事司法程序
一方面,犯罪具有应受惩罚性的内在属性,腐败犯罪作为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