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交或减交缓交上诉费申请书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事项:请求免交或减交缓交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人 因与 产生 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 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贵院提起上诉。收到了须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天起七日内(即 年 月 日)预交上诉费的通知书。由于申请人为下岗人员,现在没有工作,亦无其他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巨额的上诉费用 元,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批准免交或减交缓交上诉费用为盼! 此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附:相关证据材料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 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