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城市更新的三种方式城市更新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种是重建,对城市中严重衰退地区进行清除并作合理的使用;第二种重整,对城市中整体功能仍能适应需求,但出现衰退迹象的地区进行环境改善或局部拆除重建;第三种是维护,针对城市中环境状况良好的地区予以保护和维修,并适当补充必要设施以防止衰退现象发生
本文将与您分享四个国外城市更新的经验做法,以及对我国存量用地再开发再更新的的借鉴与启示:#英国#自下而上的社区规划模式英国是最早开始城市化的国家之一,其真正意义上的城市更新始于上世纪 30 年代的清除贫民窟计划
1930 年,英国工党政府制定格林伍德住宅法,采用“建造独院住宅法”和“最低标准住房”相结合的办法,要求地方政府提出消除贫民窟的 5年计划
在清除地段建造多层出租公寓,并在市区以外建一些独院住宅村
这一法规首次提出对清除贫民窟提供财政补助
英国政府建立了城市开发公司(如伦敦道克兰区发展公司DocklandDevelopment),隶属于环境部,由国家政府直接控制并委派官员负责,不受地方管制
其主要负责是土地开发的前期准备工作,如强制收购、土地整理等,将土地出售给合适的开发商;同时培育资本市场、土地市场和住宅市场等,利用国家公共资金的投入和一些优惠政策,刺激更多的私人资金注入指定区域
早期,英国城市更新的初期是政府主导,政府及公共部门的拨款补助为主要资金来源
随后,政府和城市开发公司设立企业区,通过优惠政策鼓励私人投资,并把投资从富裕地区引入旧城区的开发与建设中
1980 年,英国颁布了《地方政府、规划和土地法案》,在立法上确定了城市开发公司的目的是通过有效地使用土地和建筑物,鼓励现有的和新的工商业发展,创造优美宜人的城市环境,提供住宅和社会设施以鼓励人们生活、工作在这些地区
自此,英国政府的城市更新政策也有了重大转变,逐步发展为以市场为主导、以引导私人投资为目的,最后公、私、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