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意见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的实施意见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证监局为更好地满足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多样化投融资需求,推动更多企业上市融资,促进示范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XX〕10号)精神,现就支持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示范区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摸排、遴选本地区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基本具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条件、且有明确上市意向的企业,作为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
各市金融办要从本地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遴选已进入实质性运作上市的企业,向省政府金融办申报为示范区上市后备企业
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调整
省政府金融办根据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情况,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予公布
二、对经省有关部门确认的上市后备企业,示范区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培育、辅导、申报和在审等不同阶段和企业所属不同板块,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梯度培育,积极帮助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其加快自我完善与规范整改步伐
对重点推进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各市要将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进展情况,按季报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
三、对企业因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等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评第1页共4页估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省及省以下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以适当方式奖励给原企业股东;上市后备企业属于省集中区内新建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