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年度綦江法院裁判文书生效的案件为*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为*件,原旧存案件为*件,已结*件,未结25件,执行标的为*万元,兑现标的为*万元,兑现率为*7%,执行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然而,纵观我院的执行现状,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如协助执行单位以各种理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利用各种手段规避法律,拖、逃、赖帐,以及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无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依据,无法操作等。一、从执行工作的实践情况来看,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立法不完善。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立法和司法解释还没有形成一套严密科学的执行法律体系。执行方面的法律依据是民诉法的有限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人们期盼已久的“强制执行法”,虽经多次修改讨论,但至今未能定稿通过,千呼万唤不出来。*年*月*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当前执行工作作了统一的极具操作性的规定,但是,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执行立法的问题。“执行难”或者“执行乱”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执行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继而无招可使的反映。(二)协助执行单位以各种理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造成执行难。这种行为多因一果,有的是管理上存在问题,有的为储户保密,有的怕工作麻烦等,但都造成在协助执行的过程中,有关协助单位未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导致执行难。如在房管局查询过程中,无论有无查询结果,经办人员有时互相推诿,不按规定填写书面查询结果;由于房管局的档案过于混乱,有的案件查询时间过长,未及时回复;在查询案件时,让执行承办人自己翻阅、查询,档案室的人员不主动查询,且叫承办人自己填写结果或填写“经执行人员查询,结果为……”,给执行工作带来不便。有时到中行、农行查询,中行、农行除了要求承办人出示工作证与执行公务第1页共6页证外,还要求出示身份证,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邮政部门在查询时只能在县内查询,在乡镇无法查询,为此给执行工作带来不便。(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型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执行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打工的人员增多,这些人中相当一部分无固定收入,无确定的住址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诉讼阶段可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等手段来解决诉争标的,在执行阶段连被执行人都找不到,造成执行执行难度加大。(四)在新形势下,有的企业不适应形势的发展,经济效益不好,因涉及地方稳定,工人就业、税收等等因素又无法关、停、并、转,但欠债又无法偿还,若强制执行企业只能倒闭,若不强制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难以保障,这也是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又一的原因。如某银行申请执行某厂借款纠纷一案,该厂用机器设备和厂房设定抵押贷款经判决后逾期未偿还。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经多次协商未果,若评估拍卖抵押财产还帐,工厂就只能倒闭,工人失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不拍卖财产工厂又无法偿还借款本息,无法强制执行。(五)有少数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也未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造成被执行人提前转移了财产,执行过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形成执行难。(六)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原因。在当前的执行实践中,那些被执行人为规避法院执行,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要表现在想方设法转移财产,或公款私存、公车私挂,或多开户头、隐匿存款,或搞一些假的财产证明等,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最终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如韩某申请执行某运输公司借款一案,公司租用房屋办公,收取费用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设立的多个第2页共6页私人帐转帐,公司帐上并无可供执行的银存款,造成案件执行困难。(七)执行中申请人不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