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国军使用电信局通信设施规定及计费方法【公布部门】 【公布时间】 1999-07-19【正 文】国军使用电信局通信设施规定及计费方法 第 1 条 凡国军使用电信局国内电报、长途 、长途电路,依本方法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使用电信局长途 、电报,在常常战备阶段及警戒战备第一阶段期间,必须为军方无电路通达之地点,或军方电路故障不通, 等级为提前 以上,电报等级为即刻到以上,始可改由电信挂发,不得任意使用。租用长途电路须报经国防部核准。 第 3 条 使用电信局报话电路费用,由国防部在年度军费事项内编列军电报话费预算,协调交通部根据预算额由交通部印制军事报话点券,经国防、交通两部会章后,送由国防部按季配发各军事单位使用,各级单位配发军事报话点券时,应将券别及编号登注,以供查考。 第 4 条 常常战备阶段及警戒战备第一阶段时期,如电信费调整涨价,或进入警戒战备第二阶段及战斗战备阶段时期,国防部依法对非军用通信设施实施管制时仍按本方法付费,如原预算确有不敷时,由国防、交通两部会同呈报行政院核办。 第 5 条 军事报话点券券别,分一点券,五点券,十点券,五十点券等四种,在大陆未光复前,每一点抵值新台币一元,分以不同之颜色纸印制,款式如附式 (一) 。 第 6 条 租用长途电路按交通部出租国内 电路实施细那么规定,及双方协议之优待规定计费,租费由国防部统筹给付。 各军事机关部队如为演习或特别任务需要,临时租用长途电路者,可由各军种总部迳洽电信管理局办理,按当时规定之长途 寻常叫号价目,每日以六十次计算,给付租费由租用单位自行以配额内军事报话点券或现金缴付。 第 7 条 凡使用军事报话点券记账挂发长话发电报之单位,须将军事报话点券加盖军种及番号图章,送当地电信局办妥预存手续前方得挂发,并于每月月终时,由电信局办理结算一次,如超出预存数,配额点券不敷缴时,应自行向电信局结付现金。 第 8 条 凡公差人员在驻地以外,持点券往电信局挂发报话时,应自备适数之点券缴付,电信局不负找零之责,更不得要求找回现金。登记挂号时,并应凭差假证及军人身份补给证,将军种别使用单位或部队代号及本人职级、姓名、身份补给证号码,一并填于点券上,以供查考,否那么拒绝使用。通信完毕时,由电信局出具收据,以凭使用人办理报销,各发给点券单位,对该项零星报话点券使用资料,应一并统计,不得遗漏。 第 9 条 电信局每月月终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