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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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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号 ?注册平安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 2024 年 12 月 22 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4 年公布的?注册平安工程师注册管理方法?同时废止。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注册平安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平安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平安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平安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平安技术工作或者在平安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平安生产专业效劳工作,并根据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平安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那么。 第五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平安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平安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平安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平安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平安注册平安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不少于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注册平安工程师;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 7 人以下的,至少配备 1 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平安工程师或者委托平安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平安工程师提供平安生产效劳。 平安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不少于平安生产专业效劳人员 30%的比例配备注册平安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平安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平安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第二章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前方可以注册平安工程师的名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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