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企业财产保险承保之建议第一部分:定义所谓中小企业是指保险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含)以上、500万以下(含)的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等第二部分:出台背景1、我司核保通则明文规定将保额在人民币500万以内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列为严格控制及限制承保之业务
2、中小企业在广东地区数量之庞大,具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XX年06月末,XX省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私营企业户数达100
92万户,个体工商户338
按照每单位保费规模人民币2000元计算,预计市场容量保费规模可达人民币87多亿元(20XX年度XX省财产险保费规模为430亿元左右,其中非车保费收入不足人民币100亿元)
由此可见XX省内中小企业的保险密度远远不够,中小企业财产险市场大有可为
3、其它各保险公司对大型业务竞争十分剧烈,导致大型业务费率远远低于市场费率;作为一家新型的保险企业,初入广东市场,缺乏客服认可度,对大型业务的竞争乏力;中大型保险企业,因为忙于大型企业保险业务的拓展,导致对中小企业客户开发力度的欠缺;这刚好为我司开展中小企业保险业务提供了契机,而且中小企业的费率及承保条件都好于大型企业,其风险通过一定的方法是可以控制的
第三部分:基本承保条件1、核保准则明文规定禁止承保之业务不得承保;2、不得选择性投保;3、对于制造类企业起存货占比不得高于40%(商业零售类不受次限);4、建筑物结构以特等建筑及一等建筑为主体;5、至少可划分为2个风险单位,且每一风险单位保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6、对于制造类企业,其厂龄不得高于15年;7、过去三年平均损率不得高于55%;8、每次事故免赔率不得低于10%,五大行业不得低于第1页共13页20%
第四部分:费率标准1、对于五大行业,往年没有投保的情况下,严格按照XX省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最低费率标准收费(详见XX省五大行业最低费率表);2、对于往年有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