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安监队伍建设的意见为健全完善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责任,推进工作落实,根据《关于加强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工作的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和政区办纪要〔〕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区街道、社(村)安监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街道安监队伍建设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受区安监局的委托,行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职权
(一)人员配备
安监中队副科级编制职数不变,从区编制管理角度仍按原规定口径;作为街道办事处一个独立的业务科室,不再受经济科领导,独立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配备3-5名专职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内部自行调剂解决
(二)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协调指导社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落实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对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隐患的紧急情况,可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时采取责令停止作业、撤离作业人员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建立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台账,掌握重点企业、部位和隐患,并落实日常隐患排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复查台账,监督其及时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实施警告、处罚,即:对公民处50元(不含)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处罚须以区安监局名义做出,并在3日内报区安监局备案,罚款在2日内上交区财政)
对不属于管辖权限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以第1页共3页及消防、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承办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