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人身检查程序的思考【关键词】人身检查程序;采样【中图分类号】d919
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1—0067—02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依法对其身体进行检验、观察的诉讼活动
人身检查对于了解犯罪手段、情节、危害情况,鉴别案件的真伪和性质,判断犯罪工具的类别,核对案件的证据
以便更有力地揭露、证实、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
关于人身检查,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一些规定,但存在着较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不够重视个人权利等问题,而且在实践工作中,对人身检查还存在着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对此,笔者通过理性思考和借鉴国外刑事诉讼法的一些作法,提出相关完善思路
一我国关于人身检查的法律法规的现状及实践中的问题对于人身检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3条、第105条、第106条和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198条有相关规定,其主要内容和问题可归纳如下:1
为了侦查需要
侦查人员或工作人员可以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在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
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首先,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的条件是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这是一个主观条件,有可能造成侦查人员滥用职权,从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第1页共3页利;其次,我国法律只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人身检查,而不能对被害人进行
而在实践中,由于一些被害人经劝说仍拒绝人身检查,从而对侦查破案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侦查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于证明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无相关释义,对于证明文件形式、内容如何,应由哪个部门办理,应由侦查机关哪级领导审批,目前都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