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人身检查程序的思考【关键词】人身检查程序;采样【中图分类号】d919.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1—0067—02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依法对其身体进行检验、观察的诉讼活动。人身检查对于了解犯罪手段、情节、危害情况,鉴别案件的真伪和性质,判断犯罪工具的类别,核对案件的证据.以便更有力地揭露、证实、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关于人身检查,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一些规定,但存在着较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不够重视个人权利等问题,而且在实践工作中,对人身检查还存在着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对此,笔者通过理性思考和借鉴国外刑事诉讼法的一些作法,提出相关完善思路。一我国关于人身检查的法律法规的现状及实践中的问题对于人身检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3条、第105条、第106条和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198条有相关规定,其主要内容和问题可归纳如下:1.为了侦查需要.侦查人员或工作人员可以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在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首先,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的条件是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这是一个主观条件,有可能造成侦查人员滥用职权,从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第1页共3页利;其次,我国法律只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人身检查,而不能对被害人进行。而在实践中,由于一些被害人经劝说仍拒绝人身检查,从而对侦查破案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侦查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证明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无相关释义,对于证明文件形式、内容如何,应由哪个部门办理,应由侦查机关哪级领导审批,目前都无规定。3.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人身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人身检查后所作的记录。它是刑事诉讼中一种十分重要的证据。在实践中,此条也未得到落实,各地公安机关的作法不同,对检查笔录的内容和格式,各地也不统一。4.进行人身检查时.未明确设立有关采样的规定。此处的采样是指提取与人身有关的痕迹物证。一般来说,在人身检查时提取检材(即采样)是很常见的,但直到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人身检查时是否可以采样、在什么情况下采样、采样的范围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规定。5.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尚显不足。没有保护被检查人隐私权的具体程序条款,如对于人身检查没有禁止性规定,这就可能导致检查人使用损害人体健康和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人身检查。二、完善人身检查程序的思路(一)完善人身检查程序1.人身检查前的告知程序。人身检查之前,应当告知被检查人人身检查的原因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从被检查人的角度来看这也是其在侦查程序中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救济权等。至于告知的形式.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对于书面证明文件,应规定具体内容并且经侦查机关第2页共3页一定级别负责人批准后才能生效。2.人身检查的实施程序。人身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或者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1=作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医师或者女工作人员进行。设立关于人身检查的禁止性规定,人身检查应当衡量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与所侵害的利益,不得使用损害人体健【作者简介】杜国明(1972一),男,XX省XX市人,法律硕士,主检法医师,主要从事证据立法和司法鉴定进行研究及法医病理损伤检验工作。tel:+86—20—83669599·68·康和人格尊严的检查方式。3.人身检查后应当制作笔录。检查笔录应当有以下要求:(1)检查笔录应与检查活动同步进行,这样才能保证检查笔录比较准确客观地反映当时的检查情况。(2)检查笔录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3)检查笔录的内容要全面、客观。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要与检查对象相吻合.并且无错记、漏记等情况。(二)设立强制检查的条件对于强制检查的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