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和社会依法建立起来的一项关乎人民根本权益的社会制度,完善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对策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所起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纵观世界各国,无不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作为其政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大幅度飞速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政府和各行各业的人士来共同解决。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后与不健全制度建设的落后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当时的经济制度之下,国家实行的是国家一单位保障制,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与经济制度的变革同步的。我国在1978年开始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起点并不是从1978年算起或者与经济改革同步的。实际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变革的时间应该从1986年算起。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不仅首次提出社会保障的概念,而且单独设章阐述了社会保障的改革与社会化问题,社会保障社会化作为国家—单位保障制的对立物被正式纳入国家发展计划之中。紧接着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其中《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不仅明确规定了国营企业用劳动合同制取代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而且规定了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并由企业与个人分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虽然在当时并未为成为真正有效的失业保险制度,但它确实是为了满第1页共4页足企业破产和职工失去工作时对失业期间生活保障的需要,并希望借此推进劳动力的市场化和人的社会化,从而具有明显的制度重构与制度创新的象征意义。1986年这两个法规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法规政策上有重大变革。另外11月10日劳动人事部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规定中强调外资企业必须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这意味着国家在承认经济结构多元化的条件下对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并因此消除了社会保障单位化的烙印。因此,1986年才能真正标志原有的国家—单位保障制开始被摒弃。自此以后,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即进入了制度重构时期,并逐步由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迈进,直到现在,仍处于转型阶段。就社会养老金来说,比如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再乘上缴费年限的百分比;第二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从计算公式上看,如果缴费年限较长,那么缴费年限百分比较高,而且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较多,应该是55岁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要高于50岁退休时的待遇。这样无形之中带来的社会矛盾加重了对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压力。2、社会保障基金的严重缺口国家处于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社会都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也不例外。由于历史原因,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社会保障制度还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经济改革、发展的需求相比,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还相对比较滞后,已经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不平等,地区之间有差异,资金筹集渠道较少,支出跟不上收入,管理不规范,同时我国已经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社会保障的压力越来越大。就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来说,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形成了现在的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一是由政府通过征税方式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企业养老保险,第2页共4页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强制执行,三是个人自愿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