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乡镇人大制度有关立法的思考最近,我们在一些地方对乡镇人大工作进行调研时,不少在乡镇人大工作的同志认为,乡镇人大作为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乡镇人大会议闭会期间,乡镇人大工作似乎处于缺失状态,其职权是无法行使的,对同级政府的监督也是虚置的
我们认为,应当从完善宪法、法律的角度,对乡镇人大的组织、职能、机构设置等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范,保证乡镇人大依法履行职责,保证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能有效开展工作,使乡镇人大建设有一个大的发展,使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一个大的发展
一、关于乡镇人大职能的定位宪法、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的职能作了规定
宪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地方组织法又将乡镇人大的职权细化为13项
按通常的说法,这些职权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决定权,二是任免权,三是监督权
从地方各级人大的职能看,乡镇人大的职权也应当具有全权性,以充分体现乡镇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
从政权建设角度看,乡镇人大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其职能是非常重要的
从我国宪政制度的设计看,人大制度体现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性质,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提供了现实的制度保证
乡镇政权作为地方政权制度中最基本的政权单位,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最低的层次
宪法规定,乡镇地方国家权力由乡镇人大行使,这为基层政权的有效运转提供了宪法依据,使民主宪政思想在基层得到落实
二、宪法、法律对乡镇人大制度规定之不足我国的政权制度经过几十年的逐步发展,形成现在的格局,即宪法规定的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权,每一级政权都第1页共4页设立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地方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