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是《信访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是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XX〕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总结已有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处理和复查、复核应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切实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档案完备
信访事项的处理和复查、复核意见要及时送达信访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经过听证的办结意见应依法在原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示
二、完善复查复核制度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据《信访条例》制定
对信访人不接受处理(复查)意见,又不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信访、缠访闹访的,原办理机关应积极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入复查(复核)程序;信访人仍然不进入复查(复核)程序的,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有权行政机关主动核查,进行公开听证评议,作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处理意见
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作为初次办理机关的,应当先进行听证
三、实行省级审核认定明确信访事项“谁复核、谁负责”,复核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办结意见实行终身负责
对各市(州)完成终结的信访事项,经市(州)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签字后由市(州)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把关;对省直部门完成复核的信访事项,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把关
纳入省级审核认定的终结信访事项,须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1页共12页四、运用审核认定结论各市(州)和省直部门上报终结的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各环节工作情况必须详细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省信访局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