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印花税计征办法的实践与思考[编者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市局正在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印花税管理办法
市局在《关于印发2004年度地方税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地税办〔2003〕12号)中提出,2004年将“在总结××地税局印花税实行按比例计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核定征收办法”
本文对××局自去年8月份开始在部分企业中开展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印花税的试点工作进行了总结和探讨,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印花税计征办法的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传统的印花税管理办法在征收方式上存在的问题印花税自1988年开征以来,一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印花税管理办法的征收方式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条例》与《合同法》不衔接,对应纳税凭证确认易产生争议,从而加大征管难度
《条例》对应纳税凭证采用正列举法,合同名称基本是根据原来的《经济合同法》中的10类合同确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1999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合同法》
新《合同法》按照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共计列举了15类合同,与旧的《经济合同法》相比较,新增了6种合同,变更了合同名称5种
《条例》与新《合同法》所列举的合同之间有差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签定的各类经济合同名称也不一致,导致就合同是否为应税凭证问题,征纳双方易形成争议,加大了征管难度
如中介服务中签定的代理合同、专业保养服务中签定的保养合同等,在经济活动中出现频繁,但由于无法与《条例》中已列举的合同对号入座,征收依据不充分,造成了税款的流失
(二)征管难度大,合同等凭证应纳印花税的缴纳和征收不到位
第1页共5页印花税征收面广,情况比较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