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XX市人民政府文件筑府发〔20XX〕62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XX县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为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发展,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XX〕2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二)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是指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农民承包耕地而失去耕地,并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在册人口以及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按照《XX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办理
三、就业政策(一)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第1页共9页按规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扶持政策
(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项目所在区(市、县)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补贴资金从区(市、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三)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