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政府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思考一、我国政府预算编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影响(-)法律关于预算草案编制的一些规定不科学,影响预算编制的质量
我国《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但《预算法实施条例》又规定预算年度开始的1月份才要求省、市、自治区政府财政部门汇总上报本级总预算草案,预算经人大审批通过的时间一般都是在3月中
下旬,从理论上讲,经过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但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还处在编制和审批中,待预算获得正式批准后,预算执行差不多已过去三、四个月,在有些地方已过去半年
财政在较长时间里的无预算运行,形成先执行、后编制、再审批的局面,使预算从立法上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客观上限制了预算的法律约束力
一旦预算执行中出现问题,就缺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法律依据
虽然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但这一规定本身,使编制出的预算案的1一3月的内容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和意义,与此同时,在此期间政府预算对实际预算收支的指导作用是缺位的
“法与法打架”的现象较为普遍
一些法律、法规对预算规定了“法定支出”任务,如农业法、教育法等都规定预算对这些部门的投入应达到财政收入的某一比例标准,这些规定对于《预算法》的规定和财政的承受能力考虑较少,给预算的编制造成了一定难度,影响了预算的整体性、统一性
据调查,上级各项法律、政策、配套等新增支出,在有些地方是当年可用财力增加额的200%以上
在一些省每年仅教育、农业、科技三项按法律要求安排的支出增长就要占当年新增财力的一半以上
财政部门对这些财政支出需求,没有办法安排,处于两难境地
若执行《预算法》,坚持收支平衡,无法满足一些部门的法律、政策规定的支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