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问题一、无照经营的有关规定1、无照经营活动的管辖机关:办法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4、5);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1、5)(不包括教育、科技、民政、劳动、广电、发改、经贸、农林、水利、无委等)2、无照经营活动的管辖范围: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登记注册的,不属于我们的管辖范围
(《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教育,医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非企业民办单位是否应当办理登记
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界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标准:投资者是否收取回报
(收回投资成本后的盈利,表现为利润分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这里的登记机关不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务院暂无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例本身未提及是否应当进行登第1页共23页记)《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医疗机构分为两种类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行政许可法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