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闲置土地的申辩意见XX县区国土资源局:贵局2008年5月26日给我下达了乐国土资闲字(2008)第005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我位于开发区北三里街北侧,宝石城二路东侧,于2003年5月26日受让土地中的7
4亩工业用地为闲置用地,现本人对该认定存有异议,特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贵局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我所受让土地中的7
4亩为闲置土地不符合事实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是: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我所受让的该宗土地,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就马上进行了总体的开发建设,先后建了办公楼、车间、平房、院墙、变压器房、水泵房、锅炉房、伙房、车库、警卫室两处、大门两处、厕所两处,水泥地面600平方、铺停车场地面3600平方、绿化2800平方,填坑造地5
8亩,钻了160米机井,安装了变压器及供电线路,供水配套设备及管道、锅炉及配套设备、地下排水管道等,合计投资366万元,按征地时计划投资600万元,现全部投资额已经远远超过总投资额的25%,全部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也已经超过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因此,1该7
4亩土地不具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第1页共12页的情形,该土地不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二,乐国土资闲字(2008)第005号闲置土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