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尘设备管理制度编号:XSC-SBC-010(第四版)(受控)2015-04-30 发布2015-05-01 实施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工业区生产管理部2208010文件修改简要修改序号改前版次改前章节修改前内容简要改后版次改后章节修改后内容简要修改日期0112制度完善整理2001.04.01223制度更新2006.11.3033除尘设备的运行排放状况检测由安全环保部负责。4除尘设备的运行排放状况检测由能源环保部负责。2015.03.17434除尘设备列为 A类设备,2015.03.17除尘设备管理制度(编号:XSC-SBC-010)(第四版)1目的为了确保各类除尘设备达到完好运行,真正发挥出设备的最大效率,改善厂区的大气环境和岗位工作条件,保证控制区域内职工身体健康,除尘设备的改造、选用、验收、使用、维护及归口管理必须执行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各单位配置的各种重力除尘、旋风除尘、袋式除尘、湿式除尘及其它除尘设备或设施的使用管理。3实施内容3.1 一般要求3.1.1 各类主机设备所配置的,为了满足工艺要求,以通风除尘为目的的除尘设备,在保证随主机开动率要求外,外排粉尘浓度必须低于国家标准。3.1.2 各类设备所配置的,为了满足岗位和生产区域环境的通风除尘设备,在保证随主机开动率和外排粉尘浓度必须低于国标外,岗位和生产区粉尘浓度必须符合工业卫生标准。3.1.3 各类为锅炉配置的通风除尘设备在保证随主机开动率外,外排格林曼黑度低于国标一级标准,同时二氧化硫物质含量也必须达到国家控制标准。3.1.4 凡各单位的工业窑、炉所配置的通风除尘设备在保证粉尘外排达标外,还将按国家最新标准,引进或采用新的技术使二氧化硫物质含量也必须达到国家控制标准。3.2 管理要求3.2.1 除尘设备的运行排放状况检测由能源环保部负责。3.2.2 除尘设备的运行排放日常检查管理由各单位负责。3.2.3 除尘设备列为 A 类设备,各单位应将其统一纳入与主机设备同等重要位置来进行管理和检修。3.2.4 除尘设备的新、改、扩建、立项由各单位或公司设计部门提出设计方案,公司生产部审批,上报公司领导;方案的实施及检查、验收,由各单位把关,公司能源环保部监测验收。3.3 其它要求3.3.1 除尘设备必须结合各单位主机所需解决尘源的物质特性及工艺要求的各项参数选型。3.3.2 为严格执行国家环保要求,重力和旋风除尘设备在今后整体配置中只能做一级除尘设备使用,不允许做最终除尘设备使用。3.3.3 除尘设备的选型技术参数由检测站给予协助提供,工艺要求参数由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