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权公约》该公约于 1952 年 9 月 6 日在瑞士日内瓦缔结,1955 年 9 月 16 日开始生效
我国于 1992 年 10 月 30 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公约所定的保护水平,反映在它对成员国国内法的最低要求上
公约由 7 条实体条文与 14 条行政条文组成
它的实体条文不像《伯尔尼公约》规定得那么具体,而是比较笼统
但是,公约不允许参加它的国家作任何保留
该公约保护的作品版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学术三个方面
并且根据修正文本第一条设立的政府间委员会,研究有关版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
是继《伯尔尼公约》后又一个国际性的著作权公约
1952 年 9 月缔约国在日内瓦签订,1971 年 7 月在巴黎修订
全文共 21 条及两个附件
第一条缔约各国承允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枣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枣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
第二条(一)任何缔约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均享有其他缔约国给予其该国国民在该国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本公约特许的保护
(二)任何缔约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享有该其他缔约国给予其国民未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本公约特许的保护
(三)为实施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可依该国法律将定居该国的任何人视为该国国民
第三条(一)任何缔约国依其国内法要求履行手续枣如缴送样本、注册登记、刊登启事、办理公证文件、偿付费用或在该国国内制作出版等枣作为版权保护的条件者,对于根据本公约加以保护并在该国领土以外首次出版而其作者又非该国国民的一切作品,应视为符合上述要求,只要经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出版的作品的所有名册,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标有-的符号,并注明版权所有者之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其标注的方式和位置应使人注意到版权的要求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得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