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规避风险五十式尊重法律规范重视合同特点适应市场变化——工程施工合同规避风险五十式(一)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是施工企业为保证企业稳定发展所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但这些风险都隐藏在哪里?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有效规避或减低合同风险呢?最近,上海世代律师事务所的几位长期专业从事建筑工程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对工程建设中五十个常见问题做了深入研究,并结合律师服务实践,提出了简单、明了的应对之策。问题一: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如何应对?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主要情形包括:(1)另行订立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2)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3)与非中标人订立合同;(4)减少约定工程量或将分项工程交由他人完成。对于第一种情形,可以要求按中标文件确定的价款支付工程款;对于后三种情形,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不再履行,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赔偿损失,包括赔偿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问题二:施工单位直接“续标”是否合法?(1)“续标”是建筑行业的习惯说法,建设单位的有些工程是连续开发的项目,需要分期建设,如一期、二期、三期;(2)如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分期进行招投标,不能直接续标;(3)因建设单位的前期工程,施工单位已经中标,从工程项目管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等方面考虑,施工单位继续参加招投标,占据一定的优势,增加了中标的可能因素。问题三: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在合同中要求竣工结算再下浮 10%,投标人如何处理?《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生效规定如下:(1)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2)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已成立,招标人要求改变工程结算价款的,投标人可予以拒绝;(3)如果招标人以此要挟拒签《工程承包合同》,投标人可以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问题四:发包人将招标和投标之外的工程纳入施工承包合同范围,承包人如何处理?(1)发包人将招投标范围之外的工程纳入施工承包合同,属于变更了招标的内容,应该属于无效的条款;(2)无效的条款,必须由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工程已经竣工被验收,承包人可以通过签证或审价,要求追加该招投标范围之外的工程款项。问题五:投标人能否在招标之前向发包方出具放弃权利的优惠承诺书?(1)法律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中标无效;(2)投标人在招标之前向发包方出具放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