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解决机制关键词 破产程序 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清偿顺位作者简介:叶国庆,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讨论方向:法学。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4.08.205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申报的主体(一)诉讼程序中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优先权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在承包人怠于主张权利是才享有;是以合同法的代位权作为理论依据保障实际施工人利益,其最终目的也是在源头上尽可能的保障广阔农民工的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第 25 条中,对于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优先权的具体条件也作出相应的规定。而浙江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针对审理建设工程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中同样规定,即实际施工主体在完成了合同中的具体施工范围并且工程项目也经验收合格的,在施工单位怠于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实际施工主体就其承建的工程量,可以在业主单位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由于两部解释中只规定业主单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主体承担责任,而对实际施工主体是否享有优先受偿请求权,并没有给出明确意见;司法审判實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主体也是以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为主,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例外的。这对管理人在审查实际施工人是否具有优先债权人资格具有指导意义。(二)破产程序中享有工程款优先权的债权人主体1.破产程序,是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时,为实现对全体债权人公平合理的清偿要求,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由管理人对企业的全部财产实行公平分配的特别程序。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最终实现高效的财产处置和债权分配。由此可见,破产程序包涵了对全部债权的审核认定、企业财产的公平处置以及对债权依法分配等多种司法手段结合的特别程序。故而在对债权申报受理、审核认定等环节中,也应当遵循高效、公正、合理这一原则。2.除特别情形外,工程价款优先权申报主体除承包人外,也可以包括实际施工人,具体理由如下:《合同法》第 286 条以及《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第 26 条、以及《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4 条、第 25 条的立法精神或宗旨,最终目的是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实际施工主体又是支付或承担农民工工资的第一责任人。在建筑行业内,农民工是整个建筑行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建筑企业在获得工程项目后,往往会将大量技术要求不高的工程转包或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