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场 监 督 管 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泾)市监罚告字〔2024〕279 号 泾川长绿商贸有限公司等 21 户企业(当事人相关信息详见附件企 业名单):经本局调查确认,当事人已不在其注册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多次进行拨打,均无法取得联系,同时向相关见证人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向国家税务总局泾川县税务局提请对名单内的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核查,均证实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登记,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 构成上述法律法规所指的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对上述决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符合听证的,当事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进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注:听证,仅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给予公民 1 万元以上、 法人或其他组织 10 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 法财物价值 1 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 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的行政案件。) 联系人: 郭永强、代永红 联系电话: 0933-3328993 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 月 4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