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废弃物利用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进展,节约资源,爱惜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目标。依据区域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合理支配综合利用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市内四区和区推动 2-3 家企业开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区、区和原则建设 1-2 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到年,全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到达 10 家左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到达 80%以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接受新型建材,实现粘土砖禁产目标。 二、支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鼓舞企业和民间直接投资推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各区市政府应当实行租赁、划拨或买断等方式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解决项目建设用地;进展改革、国土资源房管、环保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土地、环评审批等环节给予优先考虑;进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要给予落实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优惠政策;财政、市政公用、城乡建设部门在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中要优先接受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财政、市政公用部门应从收缴的建筑垃圾处置费中支配资金,扶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进展;市政公用部门对临时不能纳入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做好综合协调和管理;建筑设计部门在设计环节要优先接受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科技部门对企业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装备研发给予重点扶持;金融部门及各商业银行在项目建设资金信贷支持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城管执法部门要大力查处无批准手续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运输车辆未实施密闭改装或封盖不严造成撒漏污染城市道路、随便倾倒建筑废弃物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规定建筑废弃物运输时段、路线,查处不按规定时段、路线行驶和超速、超载运输等行为;市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商量制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方法。 三、实施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合同管理。城乡建设部门应协调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签订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合同。开发建设单位应将拆迁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无偿地运输至综合利用企业,并在新建工程项目中按合同要求接受使用经综合利用企业加工生产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应当依据“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