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农家乐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农家乐服务行为,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健康、可持续进展,根据《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农民或渔民依托自然生态、滨海或田园景观,利用自有住宅和承包经营的土地或合法使用的滩涂海域,从事为旅游者提供赶海、垂钓、采摘、摄影、摄像等观光、娱乐和餐饮、住宿、购物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家乐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对农家乐产业进展进行指导、认定、服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市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水利、卫生、环境爱惜、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物价、财政、公安、工商、地税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家乐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家乐的引导、服务、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家乐的建设和经营,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利用、适度开发、注重特色、科学管理、爱惜环境和可持续进展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鼓舞农家乐进展重点区域的经营者成立农家乐协会,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职责。 第七条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餐饮、环保、消防、特种行业等相应的前置容许后,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于办理之日起 30 日内报市旅游局备案。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用地必需符合所在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转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性质,农家乐用房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转变其自身的村民住宅性质。 第九条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到达《市农家乐服务质量标准》。 第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老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必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实行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过程中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者应当快速实行有效措施应急处置,并马上照实报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马上实行应急措施,妥当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