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第一部分总则、术语、管理职责一、编制目的及原则:为了加强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法律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确保地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与功能适用要求,保证工程质量,体现工程资料是工程质量形成、验收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标准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编制。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的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试验均应执行本规程。四、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1、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并完成,要求书写认真、字迹清楚、内容完整、责任方签字齐全施工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2、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由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形成,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3、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归档过程,宜采纳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代替纸质载体。属国家、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宜采纳缩微品。4、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质量验收法律规范、验收统一标准等)5、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包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章应使用企业法定公章,其他应使用项目部(分包单位)符合相应授权的公章。有关签字人员也应有相应的授权证明。6、建设单位监督专业分包单位及时将施工技术资料完整、全面、准确地移交给总承包单位。7、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法律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经监理单位认可后及时移交给工程施工单位整理归档。8、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编制工作,也可委托监理或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图:工程竣工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归档整理法律规范)。9、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后验收 3 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10、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对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施工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