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奕诉戴瑜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房屋纠纷 张奕诉戴瑜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房屋纠纷 1.原告诉称:1999 年,因被告戴瑜借原告款逾期不还,原告向博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后,被告戴瑜不服上诉。二审期间,即 2000 年 8 月 10 日,被告戴瑜将其所有的坐落在合江街的房屋以兄弟之间析产为由,无偿转让给其弟所有,致使博白法院在执行原告与被告借款纠纷一案时,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告戴瑜与第三人戴大忠已于 1990 年 7 月 11 日分户造册,被告戴瑜对合江街的房屋的合法取得是其与戴大忠分家后取得的,该房屋与戴大忠无关。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戴瑜向戴大忠无偿转让房屋的行为。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被告辩称:坐落在合江街公路西边的土地是以戴瑜名义于1986 年购买并于 1991 年以其名义补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该房屋不是戴瑜个人财产,而是家庭共有财产。 3.第三人述称:坐落在合江街的房屋是以戴瑜名义购地后建的,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该房屋不是戴瑜个人财产,而是家庭共有财产。戴大忠取得该房屋,不是戴瑜无偿转让的,而是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得的。 (三)事实和证据 博白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戴瑜于 1986 年向合江镇合江村岭胫队陈折科购买坐落在合江街公路西边的土地一块,购地后建有房屋一层两间。1991 年 10 月 3 日,博白县土地管理局对戴瑜违法购地建房行为作出了处罚,戴瑜交清罚款后,于 1991 年 11月 17 日以家庭人口四人向博白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并于当年 12 月 6日领取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1995 年 1 月 20 日,被告戴瑜向原告张奕借款 72 000 元,后归还了一部分。到 1999 年 11 月 26 日,尚欠 52 元。原告于 1999 年 11 月向博白法院提起诉讼,博白法院于2000 年 2 月 23 日作出了判决,被告对该判决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即 2000 年 8 月 10 日,戴瑜将其名下的坐落在合江街的房屋以分家析产为由转让给其弟戴大忠所有,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2000 年 10 月 26 日,戴大忠用更名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作担保,向中国农业银行博白县支行抵押贷款 20 000 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张奕发现被告戴瑜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于 2001 年 3 月 8 日向博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法院依原告申请查封了更名为戴大忠的房地产。 另查明,被告戴瑜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