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1]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第一 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第二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第三 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第四 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
第五 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变更合同第二是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构成要素:1
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开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
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
责任上,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结果上,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目的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而出现的不公平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
救济上,必须是当事人无法获得别的救济
假如当事人能从其他途径获得应有的救济,从而减少或消除情势变更的影响,则不适用该原则
解决上,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适用效率:1
变更合同:即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
解除合同:即解除(或终止)原合同关系,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后果:1
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