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1、近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很多单位实行了公房买断、集资建房等新措施,并且这些住房已经开始进入二级市场,相关的房屋买卖也随之涌现,特别是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确定,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2024 年 5 月,市民王某与闻某签订,双方商定:王某自愿将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某小区的房产卖给闻某,购房款共计 14 万元(该价款包含房屋占地范围内的转让款)。闻某先付款 11 万元,2024年 10 月 1 日前王某应当将房屋交付给闻某,交付房屋时付清余款 3 万元。如卖方延迟交付房屋,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024 年的 10 月 1 日,王某却以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其前妻不同意卖房为由,拒绝交房。双方发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经查,王某与前妻的离婚协议上明确该房归王某全部。王某卖房时,该房属职工福利房,已经参加房改,产权证已经办理到王某名下,而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 湖北今日律师事务所曾宏翔律 192 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房改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虽然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该房的全部权不存在任何争议,属于被告全部。另外,国家有关法规也都鼓舞和促进住房的上市交易。因此,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爱护,被告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应承当相应责任。 3、案件审理中,法庭接受了以上意见。 当然,对于已经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也并非都可以上市出售,这也是广阔消费者应当留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