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创城问责办法 文明创城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强化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责任,促进党员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推动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常态化、法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长单位,以下统称文明城市创建责任单位),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依照本办法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问责对象)进行问责。 第三条对问责对象进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问责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文明城市创建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部署、不落实的; (二)工作措施不力,敷衍应付,对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工作效能低下,不能完成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和指标的; (四)没有组织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干部职工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宣传教育,或宣传教育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不落实督办工作事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构要求纠正、整改的意见和建议的;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消极、负面情况予以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影响文明城市形象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的; (七)管辖范围内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源发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刑事案件和环境污染事件,或对管辖范围内因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混乱而引发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救援、处置不力,对文明创建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治安案件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者因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直接影响实现文明创建工作目标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进行问责的方式有:约谈告诫、通报批判、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