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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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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内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企业。第三条本规定制定过程中主要参考以下文件。(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号)(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 号)(三)《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19〕9 号)(四)《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鲁建建管字〔2022〕5 号)(五)《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鲁人社发〔2022〕10 号)(六)《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22〕11 号)(七)《济南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条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第六条所属企业根据项目合同约定角色履行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七条建设单位管理要求(一)作为建设单位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首要责任,需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按月拨付人工费等制度。(二)作为建设单位需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 万元以上、合同工期 3 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工程款支付担保出具时,担保期限有效期应当设定为: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为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 30 日至 180 日。最低担保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合同价款 1000 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 10%;合同价款 1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超出 1000 万元部分,不得低于 5%;合同价款 1 亿元以上的,1 亿元以上部分,由双方商定担保金额。(三)作为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落实拨付人工费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时间,于每月 15 日前将本月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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