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20xx 年 2 月 26 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xx 年 3 月 31 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xx 年 4 月 9 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5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改善本自治县农村交通运输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海南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进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建管养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道年度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协调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检查验收养护质量,落实养护管理任务;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