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烟花爆竹传统销售旺季即将到来,为了做好 2024 年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更好的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2024〕184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精神,确保我市烟花爆竹行业春节期间安全经营形势稳定,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人民度过平安、祥和的节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本着“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增强服务意识。法律规范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及批发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落实经营单位安全经营主体责任,坚决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单位及零售经营网点,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经营安全。 二、销售时间 全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3 日至 2月 26 日,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日期为准。 市应急管理局在春节销售期起始的 30 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临时经营点布点规划及数量。经营者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销售起始日前 10 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春节期间,城区零售点应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前 2 日内组织搭建临时销售棚,有效期开始前 1 日内进行摆货,并在有效期结束后 1 日内将剩余烟花爆竹返回批发库代保管,并拆除临时销售棚。 三、零售经营场所的要求 1、零售经营场所要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法律规范》(AQ4128-2024)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 2、全市临时零售经营场所实行棚式销售管理,市区销售棚的样式(见附件 3)由市局统一规定,并统一编号。销售棚面积不得超过 20 平方米,长度不得超过 6 米,货物高度不得超过 2 米(含货架高度),存货不得超过 100 箱,总药量不得超过 100 千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周边 80 米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