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条 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法律规范和规定
第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 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 50~100 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50 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 15 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 层为低层;4~6 层为多层;7~9 层为中高层;10 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 24m 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 100m 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条 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严寒地区(Ⅰ 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 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 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