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浅探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表达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内涵及功能 合同自由,又称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确定的自由。当事人得依其自主确定经由意思合致而规律彼此间的法律关系。 合同自由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统帅合同法的各项制度及法律规范的原则,其表达了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是合同立法、执法、手法和商量合同法的总指导思想。 二、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表达 (一)缔约自由 缔约自由是指缔约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而确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缔约自由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要求。缔约自由的结果首先是:敞开机会通过在市场上精明地利用货物财产,通过法律限制肠行无阻地利用财宝作为到达支配他人的权力手段。因此,缔约自由原则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缔约的过程接受要约与承诺两种方式因此又可以将缔约自由原则分为要约自由和承诺自由。 缔约自由在我国《合同法》文本中的表达有:①《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②《合同法》第十四条。③《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说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相对人自由 相对人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确定选择何人作为交易伙伴,确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任何人均不负有必需与特定人缔约的义务。相对人自由是缔约自由原则的延长。但是这一条原则在现代合同法关于强制缔约的面前受到了确定减弱。 (三)内容自由 合同内容自由是指就具体的交易内容、权利义务的支配、合同风险的承担、违约责任的确定、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与交易亲热相关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肖事人都有选择和确定的自由。 (四)变更或废弃的自由 变更或废弃合同的自由是指,即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当事人都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这一自由说明合同在成立后存续照旧收到合同当事人得把握。 变更或废弃合同的自由在《合同法》中的表达:卫变更合同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相对人的变更等。《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河以变更合同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