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标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的规定
政府投资工程法人责任制管理方法
政府投资工程公示制度管理方法
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管理方法
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标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的规定
政府投资工程法人责任制管理方法
政府投资工程公示制度管理方法
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管理方法
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关于标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督,标准政府投资行为,健全严格、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工程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投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省、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公益性、根底性、国家政权等工程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实行工程法人责任制,由工程法人对工程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归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符合资本金制度的政府投资工程,工程法人应当根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全额落实工程的资本金
工程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工程效益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平安、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工程外,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并指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为政府投资工程免费公示的新闻媒体
工程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开展与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国土环境资源、文化广电出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