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法律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和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南通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参照本标准执行。第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第二章 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第五条 同一执法主体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第六条 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七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本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七)违反程序性规定,但建筑、场所无火灾隐患或未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根据本标准下降一个梯次处罚款,但罚款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下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更低的处罚幅度,但罚款额度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第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择较重的处罚阶次:(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二)拒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