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鼓舞类产业的税收优惠 财税[2001]202 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舞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 2001 年至 2024 年期间,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舞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至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以
当前国家重点鼓舞开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 年修订〕
中规定的产业工程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企业
自2024 年 1 月 1 日起,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
中鼓舞类产业工程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舞类的外商投资企业: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至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规定的鼓舞类工程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0 年第 18 号〕中规定的产业工程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企业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财税[2001]202 号文件中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按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24 年修订〕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财税[2001]202 号文件中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第 18 号令〕按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的
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24 年修订〕
在相关目录变更前,已按财税[2001]202 号文件规定的目录标准审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24 年修订〕
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