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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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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2000 年 10 月 16 日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进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舞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举,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 30 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 5 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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