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12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法律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现将《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仔细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六月三十日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市场的法律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适用于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压型拱板等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除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外,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取得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业务。 第四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压型拱板最高为乙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等级分为 1 级和 2 级。分级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取得甲级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国内轻型房屋钢结构 1 级和 2 级工程的设计业务。 取得乙级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国内轻型房屋钢结构 2 级工程的设计业务。 第五条 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可分别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等级专项资质的设计业务,不须另行申报专项资质。 具有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条件的轻型房屋钢结构企业,可按本办法申报专项资质。 第六条 当轻型房屋钢结构为非建筑主体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单位要依据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基本资料,进行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在设计前,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积极配合,完成工程设计任务。第七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专项资质由建设部统一管理。有关的具体工程可由建设部委托有关协会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