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FMII 规则 000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市场自律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企业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第三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推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五条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5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3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第六条企业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进行如下提示:“本企业发行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推断。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推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第七条企业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情况。第八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