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师阿拉尔市十一团城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镇管理,提高城镇综合管理水平和居民素养,不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城市户外牌匾、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一师阿拉尔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汇编》,结合十一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一师阿拉尔市十一团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所有居民及外来人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镇建设、公共设施、园林绿化、交通管理和市场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十一团城镇管理在团党委统一领导下、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与群众自觉遵守维护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团城镇管理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协调、社区负责实施
十一团城区内的单位、驻团的外单位、居民小区、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等,都属于“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负责人
第四条 城镇规划区的道路、桥梁、供排水、路灯、供热、供气、公共交通设施、以及河道、水渠、地下各种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擅自占用或破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区范围内的下列设施
一、城镇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二、城镇桥涵:包括桥梁、涵洞等
三、城镇供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线、检查井及附属设施、明渠泵站、污水 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 城镇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城镇道路、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五、 城镇公用设施:城区的围栏、绿地、护栏、路牌、路灯、宣传牌栏垃圾箱、果皮箱等各类设施
第六条 城镇市政工程建设应严格根据基本程序办事,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新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两年内不得开挖
应特别情况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