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人民政府令(第 9 号)《三台县城市店招店牌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1 年 6 月 9日三台县人民政府十六届 43 次县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长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三台县城市店招店牌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建筑物附属店招店牌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关规定,结合三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台县县城规划区和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建制镇场镇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店招店牌(亦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仅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起提示作用的各类标牌、标识、匾额、指示牌。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店招店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建筑物预留店招店牌设置位置的规划和审查工作,确保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店招店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置法律规范第五条 店招店牌设置总体原则(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三)店招店牌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达到相应的安全要求;(四)店招店牌的设置不得超过建筑物外墙面 0.5 米以上,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侵占公共空间;(五)同一条街道设置的店招店牌,应保持规格尺寸统一、设置高度基本一致; (六)临街门面店招店牌应遵循“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的原则设置,其位置、规格、材质、内容、色调及灯光等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与街景规划; (七)新建临街建筑物店招店牌设置位置须在建筑设计阶段同步规划;未规划店招店牌位置的建筑物,改建、扩建临街建筑物或店面装修时,店招店牌设置位置须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八)低矮破旧的建筑物需临时设置店招店牌的,应同步进行立面整修、整体设计制作;(九)禁止设置伸出式、悬臂式店招店牌,禁止在建筑物顶部设置店招店牌广告和单字体招牌;(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上张贴任何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装修店铺时不得擅自对门面立柱进行装修装饰,不得改变建筑物立面原貌;鼓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