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办法(1997 年 4 月 3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43 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公共客运的基本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依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营运,供公众乘用并按运距收费的市内客运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进展原则)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进展,应当与城市建设、社会经济进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实际状况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进展实行扶持政策。 第五条 (经营原则)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适度竞争、法律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六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交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进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进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由市公用局组织编制,经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的程序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者 第八条 (线网规划) 市公用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进展规划,制定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开辟、变更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线路经营者的条件) 线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100 辆以上、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营运方案; (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的驾驶 员、售票员和调度员。 第十条 (线路计划的公布) 市公用局应当定期公布开辟、延伸线路的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线路经营者的确定方式) 市公用局可以根据本市公共客运的实际需求以及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分别采纳申请审批、招标和指定的方式确定线路经营者。 第十二条 (申请审批的程序) 申请开辟或者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