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排 污 费 征 收 管 理 办 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做好本市排污收费工作,加强征收管理,法律规范征收程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征收主体)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市、区( 县) 环保部门实行分级征收。市环保局负责征收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费,即对日排1000吨以上废水的直排水体单位、接纳中心城区污水的污水处理厂和使用20蒸吨以上锅炉的单位( 包括电厂)征收排污费(含污水、废气、噪声等排污费)。其他污染源的排污费,由所在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市、区(县)环保部门委托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实施。第三条( 征收对象)本市范围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污者),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对本市现有污染源企业户管实行一次划定,分市、区(县)两级征管。今后凡新增企业的排污费征收户管由市环保局根据本办法第二条有关标准划分决定.市环保局负责征收排污费企业的名单附后(附件1 ).第四条(征收项目及标准)(一)本市环境监察机构应按下列排污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1 、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2 )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污水排放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者,已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水,不征收排污费。2 、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根据排放污染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3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